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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校企合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罗文亮

湖南省促进校企合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进一步提升职业学校人才供给总体水平,加快构建湖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根据《职业教育法》、《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湖南省《关于深入推进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建立校企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自觉接受监督,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人才供给、技术培训、科学研发等支持和服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经费补助、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统筹、指导和推动本行业的校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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